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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机及周边地块危旧 征收方案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9-15 16:11

 关于公布《老农机及周边地块危旧 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的公告

                                                                                                           宿区房征字〔2015〕1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宿城区人民 拟对老农机及周边地块危旧 改造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老农机及周边地块危旧 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附后)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在2015年10月11日前,以书面方式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向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联系地址: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运河路135号东方瑞景小区东门南侧);联系人:傅荣霞、仲媛;联系电话及传真:84211080、84213177;电子邮箱:scqzsb@163.com。

附件:1、老农机及周边地块危旧 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老农机红线图

                                                                                                                             宿城区人民

                                                                                                                              2015年9月12日

附件

1、老农机及周边地块危旧 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老农机及周边改造地块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原水泥厂宿舍东侧 ,南至城北路,西至幸福北路,北至水泥厂、农药厂、老农机宿舍北侧。详见征收范围图(附图)。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3〕7号)等规定。

四、征收时间及实施步骤

本项目计划实施征收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具体以宿城区人民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实施征收时间、步骤为准。

五、样本房价

住宅样本房价格4215元/㎡,沿城北路营业用房样本房价格8466元/㎡。

六、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依规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和所占用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费,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按10元/㎡支付;生产用房,按20元/㎡支付,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上浮20%;办公用房,按6元/㎡支付, 、医疗用房参照执行;仓储用房,按12元/㎡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计算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三)停产停业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5%的停产停业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0元/㎡.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齐,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七、安置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

1、市场化安置。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推动经济发展为目的。

(1)单向补贴政策: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自行到市区(不含苏宿园区)购买普通商品住宅,购房所在地 (管委会)按购房合同总价(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10%的比例给予购房人购房补贴

(2)双向补贴政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搭建在售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安置房团购平台,被征收人购买平台内房源的,在双方商谈价格基础上,房地产企业根据被征收人出具的《房屋征收项目市场化安置选房凭证》,履行5%(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让利,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购房所在地 (管委会)按购房合同总价(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10%的比例给予购房人购房补贴

(3)有关说明:

①《宿迁市市区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房屋已被征收的家庭不享受单向或双向补贴政策。

②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不享受 补贴。

③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市区内(不含苏宿园区)普通商品住宅,方可享受 给予购房总价10%的补贴,购房总价不包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的价格;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团购平台内房源房地产企业给予购房人购房合同总价(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5%的让利。

④被征收人新购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享受 补贴,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享受 补贴;团购平台内的房地产企业让利不受购房面积影响。

⑤被征收人在购房合同签订后退房的,须返还 补贴。

房地产企业可以将纳入团购平台内房源同时对外销售。

(4)团购平台内房源

详见征收现场公告。具体房源信息网络链接www.sqanju.com,被征收人可点击网站查询团购平台内房源情况。

2、产权调换。

(1)房源及价格

提供 统建的安置小区的未销售房源用于产权调换,执 府定价,根据区位、楼层、朝向不同实行一房一价。

隆城丹郡,位于黄河北路金谷花园东侧,安置均价4050元/㎡。

阅湖花园,位于雪枫公园西侧,安置均价 3680元/㎡。

隆城香,位于宿迁学院东南,安置均价3850元/㎡。

隆城世嘉,位于康宁医院北侧,安置均价4150元/㎡。

隆城颐和,位于宿迁市 人民医院南侧,安置均价3900元/㎡。

具体房源信息网络链接www.sqctgroup.com,被征收人可点击网站查询房源情况。

(2)有关说明:

①购买产权调换房源不享受 补贴和房地产企业让利。

②被征收人选购的产权调换房价格与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实行差额结算。按照当前公布的安置房面积结算差价,如公布的安置房面积与交房时实测面积存在差异,终按照实测面积结清差价。

③购买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

④选购产权调换房按照搬家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先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宿城区正在实施的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可同时、同步、同样办法选择上述安置房源。

(二)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向被征收人提供营业用房调换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营业用房产权调换按照市场价互找差价。

八、奖励政策

1、提前签约奖励: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3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补偿总额7%的签约奖励;第31日至第40日签订协议的,给予补偿总额4%的签约奖励;第41日至第50日签订协议的,给予补偿总额2%的签约奖励;第51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

2、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订立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7日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计算。计算面积时应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九、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

十、征收低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和补助)低于征收低补偿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征收补偿低标准为10万元/户。如属分户、析产的,其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应当满两年以上。

十一、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然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二、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评估单位选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二)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对象

征收范围内经现场勘察认定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装饰装潢)及其附属物,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四)评估结果

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评估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 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 委员会应在10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被征收房屋价格的依据。

十三、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让房的,征收部门须在协议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金额。

十四、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 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宿城区人民 申请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 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

十五、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复议,不提起 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宿城区人民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人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完好,门窗、装修、附着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征收部门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2、老农机红线图

老农机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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