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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阶段有关政策解读

宿迁市 局  2015-07-23 11:37

[摘要] 市 局《2015年宿迁 城市义务 阶段 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宿教发[ 2015]27号)对新生 的对象、招生时间、招生办法、 区划分以及适龄儿童少年 资格界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5宿迁重点 口碑10 挤破头也要进

一、新生 有关事项

市 局《2015年宿迁 城市义务 阶段 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宿教发[ 2015]27号)对新生 的对象、招生时间、招生办法、 区划分以及适龄儿童少年 资格界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招生对象

一年级招收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少年可推迟一年 )。

(二)招生时间

2015年 招生报名时间为8月1日—6日,8月10日前张榜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并发放新生 通知书;民办中 校可以在执行上述招生时间规定的基础上,提前1天招生,提前2天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即民办 可于7月31日开始招生,8月8日前张榜公示新生录取名单。

(三)招生办法

1.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简称父母,下同),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 簿、房产证到所属 区的公办 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学生父母也可以持相关证件到民办 登记、报名。学生父母要对提供的相关证件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查实有关证件或登记信息弄虚作假, 将拒收学生 就读。

2.公办 招生。公办义务 应在规定时间内免试、免费招收 区内适龄儿童、少年 ,如 区范围内生源不足,有空余学额,经所属 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招收 区外学生。

3.民办 招生。民办 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和需要自主设置招生范围,其招生计划和录取办法应报所属 主管部门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民办 可采取学生自主报名、 审核等方式招收符合办学特色的学生。

4.外来经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外来经商、进城务工等流动人口子女到 城市义务 阶段 起始年级 的,由各区 主管部门按照“以流入地 为主、以公办 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 办法,统筹安排,确保每一位外来经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 。

5.残疾儿童 。健全以特殊 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送教上门为补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 服务体系,确保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依法享受义务 。 城市适龄盲、聋哑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宿豫区特殊 ,智障儿童原则上到宿城区启智 ,重度智障儿童可到专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轻度智障儿童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 区公办 随班就读。

(四) 区划分

区范围按《 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 城区 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3〕122号)执行。各区义务 区范围如需调整,按相关程序报批。

(五) 区内适龄儿童少年 资格的界定

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 区的主要依据。各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 区适龄儿童、少年 资格认定办法,报市 局备案后实施。市 局《关于印发 城市公办义务 区适龄儿童少年 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宿教发[2013]43号)从2015年4月起停止执行。

二、学生转学有关事项

《江苏省义务 管理规定》(2014版)第十三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 、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 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向转入 和 部门提出转学申请(转入 和 部门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 和 部门办理转出手续。按照 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 所在 的 卡。

三、学生休学条件及办理流程

依据:江苏省义务 管理规定(2014版)。

1.休学条件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 的。

2.审批流程

学生家长或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 提出书面申请, 审核批准后,报上级 主管部门审核,上级 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提供材料

(1)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历、就医过程性资料、学生或家长的书面申请。

(2)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3)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办理时间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 和所属 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5.休学期限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为便于家长及时了解义务 阶段招生信息及进展情况,现将各县区 部门相关科室号码提供如下:

宿豫区 局基础 科:80986511。

宿城区 局基础 科:82960243。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88859630。

市湖滨新区社会事业局:84831796。

市洋河新区 文体旅游局:82668406。

沭阳县 局基础 科:83690023。

泗阳县 局招生办公室:80833030。

泗洪县 局基础 科:8623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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