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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宝龙广场店铺租期未到 商场提前撵人

中国江苏网  2014-05-05 00:00

[摘要] “我在宝龙城市广场租了一间店铺,租期还有几个月,但商场管理者要求我5月4日之前搬出去,我难以接受。”4月28日,市民左先生反映了一件让他非常困扰的事。

“我在宝龙城市广场租了一间店铺,租期还有几个月,但商场管理者要求我5月4日之前搬出去,我难以接受。”4月28日,市民左先生反映了一件让他非常困扰的事。左先生两年前在宝龙城市广场一楼租了一间店铺,经营首饰生意,当时双方合同约定租期3年,到今年9月16日租期结束。但是,前些天,宿迁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突然通知左先生说商场正在调整,要求左先生在5月4日离开宝龙城市广场,这让左先生难以接受。在几番协商无果后,左先生无奈向晚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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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商场的做法令人心寒

左先生是某品牌首饰的代理商,在苏北地区的多个商场开设了20多家店铺。左先生告诉记者,在宝龙城市广场还未开业的时候,宝龙方面的招商人员找到了他,请他在宝龙城市广场经营该品牌首饰。经过一番考虑,左先生进入宝龙城市广场一楼经营,成为宝龙城市广场的一名商家。当时,左先生和宿迁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店铺租赁合同,合同终止日为今年9月16日。

“我在宝龙城市广场经营了两年多,生意还算可以,本来我打算在9月份合同到期后与商场续约的,但是没想到商家居然提前撵我走。”左先生说,“今年3月底,我向宿迁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了下一季度的租金。但就在缴纳租金后没多久,我突然接到宿迁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我将商铺挪至其他位置经营,或者撤出宝龙城市广场。”“我当时非常纳闷,就找到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询问。这个负责人说宝龙城市广场的商铺需要升级,要求我挪到其他位置经营,我不同意,他就让我尽快离开宝龙城市广场。”对于商场的要求,左先生没有同意。

令左先生没有想到的是,4月16日,他的店铺大门突然被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锁住。为此,左先生再次来到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讨说法,一番沟通之后,工作人员打开了店铺的大门。但是,在之后的几天内,左先生数次接到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的电话,要求他5月4日前撤出宝龙城市广场。

“商场的做法让我感到很寒心。”左先生说,商场要求他撤出的理由是“店铺调整升级”。协商时,左先生提出可以在宝龙城市广场经营一家上市品牌,以符合店铺调整升级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而据左先生介绍,如果他撤出商场,接替他的将是一家点心店,这让左先生感到不解。“我可以经营上市公司品牌,难道上市品牌会拉低宝龙城市广场的档次?那点心店就能比我更能提升宝龙城市广场的档次了?”左先生告诉记者,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如果他同意撤出宝龙城市广场,那么从4月16日至5月4日这18天的时间将会被免除租金,但不会再有其他赔偿。对于这个要求,左先生同样无法接受。

商场:只是正常的品牌调整升级

4月29日上午,记者来到宿迁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访了该公司副总经理汤先生。汤先生告诉记者,对于左先生等店铺的调整是属于正常的品牌升级,并不属于“撵人”。

“现在市场竞争激烈,商场之间也存在很多竞争。宝龙城市广场如果经营的一直是现在的这些品牌,那么销售肯定会滑坡。”汤先生说,对于品牌店铺的调整是总公司的指示。宝龙城市广场涉及到调整的店铺面积共计一万三千余平方米,需要调整的店铺并不只是左先生一家。“对于涉及到调整的商家,我们都是上门协商的,我觉得和左先生协商得已经够不错的了。”汤先生称,左先生曾经同意5月4日之前离开宝龙城市广场。当记者告诉他,左先生正是因为此事前往报社求助时,汤先生不屑地说:“小商家出尔反尔是很正常的。”汤先生还提出,在和左先生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要求商家服从商场的调整,否则商家属于违约。

汤先生说,他之前曾与左先生沟通过,也曾提出对左先生的店铺4月16日至5月4日免除租金。汤先生数次表示,左先生之前同意离开宝龙城市广场,他并不打算继续和左先生协商。“我和左先生谈的时候,左先生同意5月4日前离开的。我们公司的好几个员工都在场,而他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补偿要求,所以我不打算再和他谈了。”汤先生说。

随后,记者将汤先生的说法向左先生求证,左先生听后非常生气,说汤先生在说谎。“我当时告诉汤先生,别说到5月4日走,就是当时我就可以走,公司要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但是到现在也没说法,甚至这几天连一个沟通的电话都没有。”左先生说。

而对于合同中的“商家要服从商场调整”的条款,左先生则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而且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调整”不能让他满意。“我周围还有不少店铺,它们都没有调整,为什么单单调整我这个店铺?如果大家一起调整,我肯定服从管理。”左先生说:“退一万步讲,即使商场确实需要调整,难道就可以无视商家的利益,直接撵商家走人?这样也太不诚信了。”

律师:商场应对商户进行补偿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我市律师朱江。朱江表示,虽然左先生与宿迁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中约定“商家要服从商场调整”,但后者要求左先生直接撤离宝龙城市广场并不属于调整的范畴。而左先生合同尚未到期,被要求撤离确实会带来一定的损失,所以商场应对商户进行一定的补偿。

“至于合同的一些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还要仔细分析合同来定。”朱江建议,左先生应和宿迁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有效的协商,争取取得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如果协商无果,左先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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