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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出台新政策 刺激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

宿迁房天下  2009-03-23 07:48

在去年12月31号,宿迁市政府出台意见,对《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补充意见》对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进行了调整。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144㎡以下(含144㎡)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在房地产转让环节税收方面,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该政策从2009年1月1号起实施,暂执行至2009年12月31号。

放宽中心城市商品住宅的补贴范围。凡2008年11月1号至2010年12月31号期间,购买12层(含12层)以上、16层以下高层住宅单套面积放宽至144㎡以上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3%的补贴;购买16层(含16层)以上高层住宅单套面积放宽至144㎡以上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4%的补贴。购买其他商品住宅,单套面积放宽至144㎡以上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补贴。其他补贴范围和标准按宿政发〔2008〕107号文件执行。

进一步放宽普通住房信贷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暂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等限制,首付比例均按20%执行;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新房贷款政策。

暂停执行商品房核价制度。进一步完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停执行核价要求,实行每月由市物价局公布分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便购房者参考。必要时,公布经审核的楼盘各种成本和纯利润等,以便购房者明白放心地购买。

合理调整商品住房供应结构。鼓励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规划设计,对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中关于住房套型比例控制的要求,由原来的“严格控制”调整为“鼓励提倡”。对已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中有套型比例要求的,在规划部门审批规划方案时,不作刚性控制,可以酌情放宽住房套型比例。

这次《补充意见》的出台,其实是响应前不久江苏省出台的“省十条”政策,不过这次的补充意见中对前次的《细则》又进行了放宽,选择在这个时候放宽政策,可以说宿迁市政府做的很聪明。根据前段时间宿迁市房地产市场的表现,总体比上半年销售要差一些,11月和12月的销售已经进入平衡期,但是这些销售对于宿迁庞大的开发量来说,还是太少了,所以这个时候政策的松绑和推动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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